。
    一番哭诉下来,就是一个核心,那帮秃驴无父无母,恃强凌弱,没一个好东西。
    给人一个既定印象之后,李步蟾开始讲述自家祖坟之事,引经据典,从县志到题额,从熙宁移民到衡山寻僧,反复论证,逻辑自洽。
    之所以上诉巡按察院,惊动巡按御史,是因为知县钱大音判案不公,明显偏帮,涉嫌贪赃枉法。
    从诉状上看来,李步蟾的案子是非常明显的,就是金轮禅院理亏,趁李祖谋过世之机,勾结知县,欺负人家孤苦幼子。
    假如只是这样,那这张诉状虽然就质量来说,可以打高分,博得廉价同情,实际上没有丝毫用处。
    巡按代天巡狩,固然可以受理诉讼,但不是没有边界的。
    《大明会典》明文规定,百姓上诉,若告本县官吏,则该府;若告本府官吏,则布政司;若告布政司官吏,则按察司。
    意思非常清楚,普通的案件,到了察院,哪怕巡按御史受理了,也只能转至被诉的上一级衙门。
    只有掌管一省刑狱的按察司也沦陷了,巡按御史才能亲自审案,“不许转委,必须亲问”
    。
    但任何事情都有它的特殊性,不能全部说死,所以在规定令律条文之时,一定开了窗口,有附加条款进行解释。
    这里也是如此,《会典》就解释了,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,巡按御史不用转地方衙门,可以亲自审案。
    那就是这个案子涉嫌刑讯逼供,锻炼成狱,枉问刑名,那巡按御史就“不许转委,必须亲问”
    。
    现在李步蟾的案子,牵扯到了安化知县钱大音,按照《大明会典》的规定,哪怕上诉到巡按察院,巡按御史也需将案子转到长沙府。
    但这份诉状之所以能被言书吏赞为“写得极好”
    ,是诉状里还有一个关键桥段。
    “于公堂之上,命二皂隶挟稚子之身,摁稚子之手,罔顾稚子之哀号,忍观雏鸟之悲呼,强迫甘结。”
    李步蟾不但在诉状里绘声绘色地描绘了这个细节,后面附上的记录,也做了充分的佐证。
    显而易见,安化知县不顾小童的哭诉,让两名皂隶强迫一名小童摁手印,明显是“锻炼成狱,枉问刑名”
    了。
    有了这个环节,巡按御史就有了程序正义。
    言书吏看看毛伯温的脸色,“这件案子……大柱史准备亲自审理?”
    “本官马上要回武昌,哪里能为些许小事绊住?”
    毛伯温将卷宗放下,轻轻拍了两下,有些意味深长地笑道,“你将此案转给宝庆府,着他们前往审理。”
    “让宝庆府来长沙府审案?”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